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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01G20241395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6月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6月23日下午14:00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路118号,湖北超卓

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523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8060%。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925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82%。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并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67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2%;反对487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438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37%;反对48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将超募资金的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365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7%;反对50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42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0%;反对50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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