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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宇科技: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益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梁益龙)

本人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1、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梁益龙,1955年07月出生。武汉华中工学院机械工程二系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专业本科,贵州工业大学研究生班毕业。1978年9月至2004年9月,历任贵州工业大学冶金系教师、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2004年9月至今任贵州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教授;2017年8月至2023年8月任航宇科技独立董事。

2、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相

关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2(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是否连续2次独立董应参加董实际参加董委托出席董缺席董事出席股东未亲自参加董事姓名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会次数大会次数事会会议梁益龙101000否4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积极参加各个专门委员会会议。

2023年度本人任期内召

专门委员会名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开会议次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5战略委员会11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任期内出席了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授予及归属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进行审查核实,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2023年度任期内出席了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在作出重大战略规划以及经营发展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积极履行了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证券、财务、内审部门保持沟

2通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内控工作的全面、高效开展。同时,与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仔细审阅了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以及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重要事项,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通过审计前沟通、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及线上参加会议和公司定期报告审阅期间

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在本人任职期间,保证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通过审阅公司相关会议资料,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主动学习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有关的其他信息,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对于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均从自身的专业角度客观的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

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度任期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成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新业务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内容,经核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均遵循了公平、公

2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2(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任期内,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各自的岗位职责,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及条件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度任期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制定合理,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

2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本人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和职责,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于2023年8月换届离任,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有效配合和支持。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梁益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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