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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宇科技:贵州航宇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贵阳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详细说明了本次股

东会须知、议程、议案具体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17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会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张华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0人,所代表股份合计79495149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190630001股)的41.7012%。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其中股东张华亦作为山东怀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席),所代表股份共计5107468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6.792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84204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90630001股)的14.4087%。(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出席5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议案名称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公司已经公告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794605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564%;反对票33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22%;弃权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14%。

该议案因涉及重大事项,持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9481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828%;反

对票33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138%;弃权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审议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综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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