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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宇科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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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

量、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指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指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

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限制性股票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指调整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数量本次回购注销指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指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本次作废二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激励对象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激励计划(草案)》指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指稿)》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考核管理办法》指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中国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本所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本法律意见书指

数量、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79号

致: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2法律意见书

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3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1.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8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15日,以

35.00元/股的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71.38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9月15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4法律意见书

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的议案》,认为刘朝辉先生及王华东先生已满足授予条件,确定以2023年4月24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5.00元/股,向刘朝辉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31.4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

0.2245%,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股票总额335.67万股的9.3634%;向王华东先

生授予限制性股票2.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0.0204%,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股票总额335.67万股的0.8520%。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刘朝辉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上述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2023年4月24日,公司公告披露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授予价格为35.0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34.29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23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2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同意以2023年7月3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72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进行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2023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7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2元/股;同意公司对回购价格作出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年11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17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2元/股。

14.2024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13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5.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6法律意见书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作出调整;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不符合授予条件及业绩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意公司为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6.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5年4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17.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28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作出调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全体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体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相关事宜。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均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7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及公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原因鉴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已于2025年6月3日完成权益分派,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截至2025年5月30日公司总股本14779351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752785股后的股本数为14704073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32348960.60元(含税)。

2.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截至2025年5月30日,公司总股本14779351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752785股后的股本数为14704073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转增44112219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91905734股。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方法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需对2022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8法律意见书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数量。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价格、数量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调整

P0:34.51元/股;n:0.3;V:0.22元;

则 P=(34.51-0.22)÷(1+0.3)≈26.38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4.51元/股调整为26.38元/股。

2.回购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之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9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A),对应考核年解除限售期万元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2022年度16111.6814295.45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2023年度22000.0019141.69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2024年度27000.0023138.29限售期

注:1、上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比例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m X=100%考核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An≦A

益后的净利润(A)

A

2024年度,公司实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475.32万元,未

达到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触发值,故公司将对13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授予尚未解禁的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共计848220股,因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作出相应调整如下:

Q0:848220股; n:0.3

10法律意见书

则:Q=848220*(1+0.3)=1102686股故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

量则由848220股调整为1102686股。(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价格、数量调整情况

1.回购价格调整

P0:34.51元/股;n:0.3;V:0.22元;

则 P=(34.51-0.22)÷(1+0.3)≈26.38故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则由34.51元/股调整为26.38元/股。

2.回购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之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关规定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与各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A),对应考核年解除限售期万元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2023年度22000.0019141.69限售期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2024年度27000.0023138.29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比例比例

11法律意见书

A≧Am X=100%考核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A An≦A

A

2024年度,公司实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475.32万元,未

达到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触发值,故公司将对2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经授予尚未解禁的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共计136500股,因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作出相应调整如下:Q0:136500股; n:0.3

则:Q=136500*(1+0.3)=177450股故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则由136500股调整为177450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之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相关规定。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各考核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A)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12法律意见书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A),对应考核年归属期万元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2022年度16111.6814295.45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2023年度22000.0019141.69期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2024年度27000.0023138.29期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比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00%考核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A An≦A

A

2024年度,公司实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475.32万元,未

达到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触发值,故公司将对13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授予尚未解禁的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与各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A),对应考核年归属期万元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13法律意见书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2023年度22000.0019141.69期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2024年度27000.0023138.29期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比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X=100%考核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A An≦A

A

2024年度,公司实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475.32万元,未

达到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触发值,故公司将对2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经授予尚未解禁的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

1.首次授予部分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6.38元/股,回购数量为1102686股。

2.预留授予部分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6.38元/股,回购数量为17745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3377.00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确定依据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作废

经核查及根据公司说明,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02700股,具体原因如下:

因公司第一次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为2022年授予,故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度与各考核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2024年度,公司实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475.32万元,未达到首次及第一次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的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故公司将对130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382200股2022年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12名第一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6000股2022年限制

性股票全部作废;同时,2024年度,公司实现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也未达到第二次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故

10名第二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授予尚未归属的14500股2022年限制性股

票全部作废,本期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作废402700股。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

2.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其确定依据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法律意见书

4.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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