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9层邮编:100022
电话:(8610)85852727
http://www.jihelaw.com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济意字(2026)第0522号
致: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1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
6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晶晶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336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下同)的52.1400%。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7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35252
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704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5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刊登了《股东会通知》,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9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3%;反对11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420%;弃权310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9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3%;反对11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弃权310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9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3%;反对11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弃权310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20%;反对11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5%;弃权310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75%。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9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3%;反对390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5%;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20%;反对390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75%;弃权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6%。
5.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9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3%;反对11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弃权310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0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720%;反对11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5%;弃权310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75%。
46.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78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1%;反对390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5%;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7.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09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340%;反对3902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074%;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9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340%;反对390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74%;弃权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6%。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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