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信至诚”)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永信至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永信至诚如下保证:永信至诚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终止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终止所涉
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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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终止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永信至诚本次终止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2024年7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年7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7月22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针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4年8月7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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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终止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终止的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较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时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通过持续优化现有的薪酬体系、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等一系列路径保障对公司核心团队的激励和内部人才梯队的升级,推动公司快速发展,为股东带来更持久的回报。
(二)本次终止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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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终止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本次终止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的原因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何梦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