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刘志杰)
作为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宣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履职,尽职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志杰:1962年出生,1994年毕业于中科院生物物理所,博士学历。1987年9月至1991年8月任天津师范大学讲师;1995年1月至1995年4月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博士后;1995年5月至1997年9月任美国佐治亚大学博士后;1997年10月至2006年9月任美国佐治亚大学副研究员;2006年10月至2013年4月任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研究员;2013年5月至今任上海科技大学教授;2021年
6月至今任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关联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本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5年,本人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
会议、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对董事会应出席实际出本年应参加亲自出委托出缺席各项议案股东会席股东董事会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投票情况次数会次数
9900均同意11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独立、客观、审慎地对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每次董事会前认真审阅议案及相关材料,对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时,我依据多年实务积累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对董事会及公司的运作经营提出了合理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且合法有效,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专门委员会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提名委员会220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00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2200
委员会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300
本人现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各个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报告期内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所审议事项均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合法有效,故对
2025年度公司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并根据相关规则要
求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现场考察、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职责,累计工作时间不低于15天。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沟通,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本人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支持。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充分利用交流环节与中小股东保持常态化沟通,认真听取并分析其意见与建议。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持续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专业判断审慎审查公司各项决策,确保中小股东的诉求在公司治理中得到充分尊重与有效保障,促进了公司与中小股东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积极加强与公司内审部门的沟通协作,持续关注日常经营活动、治理架构运行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基于独立视角提出专业化建议。同时注重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特别是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关键财务事项讨论过程中,就重要会计政策、财务数据、内控执行及对外投资情况等进行探讨与交流。
通过构建内外部审计的协同监督机制,本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提供可靠依据,助力公司实现稳健发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情况(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明确同意的意见。
2025年9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增加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相关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2025年12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就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2025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市场化,未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相关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2025年度内,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审计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5年4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2025年4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审查,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同意上述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要求,对公司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与监督。
2025年度,公司共完成以下人员变更事项:
2025年4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LARRYYUN FANG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事项于2025年5月29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吴一鸣先生、李方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5年12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陈
勇隽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人对上述提名及聘任事项均进行了独立、客观的审核,重点核查了候选人及受聘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认为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候选人及受聘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在人事任免事项上的监督职责。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考核、发放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关注。本人认为,公司在处理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5年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就公司经营、业务等事项密切沟通、积极讨论。本人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在2026年,本人将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继续独立公正、谨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业务运营提供更多合理有效的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志杰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