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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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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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井松智能/公司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井松智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指划》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第 03465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杨帆、席彤彤(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一)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吴焱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8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六)2024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年 8 月 5日为授予日,以 6.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54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24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 10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九)2026年 8 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2026年 10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期为 2024 年 10月 22日,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6年 10 月 21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营业收入相比 2023 年 净利润相比 2023 年增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对应考 增长率(A) 长率(B) 告(容诚审字解除限售期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2026]230Z1905 号),公司
(Am) (An) (Bm) (Bn) 2025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 2024年 30% 24% 30% 24% 1035035876.48 元,较
限售期 2023 年增长 55.69%,达到
第二个解除 2025年 69% 53% 69% 53%
限售期 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
2025 年公司实现扣除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业绩考核系数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A≥Am X1=100% 35090426.69 元,较 2023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增长率未达到触发值。综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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