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防范汇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求,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交易业务。外汇套期保值品种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子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交易。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付款预测,金额不得超过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责任部门:
1、财务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
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商讨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
2、营销部、物料采购部:负责根据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配合财务部对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提供依据。
3、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5、证券部:负责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
核同意后报公司根据审批权限审批。
2、公司营销部、采购部根据销售、采购合同或订单情况进行外币应收应付
款项情况的预测,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款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具体操作,根
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业务、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以结售汇金额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提交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申请。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价格,签署相关合约。
6、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
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7、财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建立台帐,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动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8、财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9、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0、审计部应当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公司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对外汇套期保值协议、授权文件、交割材料等原始档案由财务
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