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251公司简称:井松智能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公司股票简况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人民币普通股上海证券交易所井松智能688251无
(A股) 科创板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不适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姓名朱祥芝鲁晓丽
电话0551-642663280551-64266328办公地址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
电子信箱 ir@gen-song.net ir@gen-song.net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1719453787.661722285859.19-0.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827195537.79840960984.68-1.64
东的净资产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减(%)
营业收入357375924.10346377962.813.18
利润总额1138815.0527973995.83-95.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498725.8025582643.05-98.05
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2307194.4923522160.32-109.81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0716962.94-63410839.37不适用
金流量净额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063.16减少3.1个百分点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元/
0.010.42-97.62
股)稀释每股收益(元/
0.010.42-97.62
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
9.219.16增加0.05个百分点
入的比例(%)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4887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0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户)0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包含转融通持股持有有限售
股东性持股借出股份的质押、标记或冻股东名称比例条件的股份质数量限售股份数结的股份数量
(%)数量量境内自
姚志坚19.85172381361723813617238136无然人境内非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国有法10.02870290500无有限公司人
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境内非7.33636187500冻636187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国有法结人境内自
李凌6.34550175055017505501750无然人合肥犇智投资合伙
其他4.93428185042818504281850无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凌志投资合伙
其他4.21365400036540003654000无企业(有限合伙)境内自
阮郭静3.77327254932725493272549无然人江苏中小企业发展
其他1.70147912700无基金(有限合伙)境内自
施林娣1.0692008800无然人境内自
叶向东0.7968800000无然人
1.上述股东中,姚志坚、阮郭静、李凌、凌志投资、犇智投资为
一致行动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系公司的实控人;犇智投资其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姚志坚;
动的说明
2.除上述关系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余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不适用持股数量的说明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