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293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帆、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 4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计28人,共代表公司股份39725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87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公司股份3945068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144%,均为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21人,代表公司股份27466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5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反对1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43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2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43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2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76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37%;反对2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9%;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37%;反对2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9%;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76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37%;反对2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9%;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43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2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43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19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弃权1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76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37%;反对19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53%;弃权1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1%。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5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反对1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7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60%;反对19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76%;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5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反对1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7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60%;反对19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76%;弃权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7043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2%;反对19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弃权10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76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37%;反对19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76%;弃权1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7%。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