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各单位的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上述子公司的下属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依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交易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资金须为闲置自有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专项银行借款或公司日常营运资金。
(三)理财产品交易须遵循保本原则,投资于风险可控的保本类产品。
(四)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
(五)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且到期日不跨季)、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资管
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第三章投资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及实施流程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投资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投资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业务。
具体如下: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投资理财,由财务部门报送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投资理财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理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投资理财的成交金额需以连续12个月滚动累计计算,按以上条款履行审批程序。
前项所称“连续12个月”,是指以本次交易事实发生的日期为基准,往前追溯推算12个月,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金额不再重复计入。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即任一时点的理财余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四章投资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七条投资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投资理财业务,根
据公司投资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投资理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禁止购买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等级(即第二级或PR2或R2级以上)的投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低风险等级(即第一级或PR1或R1级)的投资理财产品实施购买行为前,财务部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且由总经理行使决策审批行为。
(三)财务部及时跟进投资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前论证。对投资理财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最低风险等级投资理财产品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存在风险等级评定且风险等级被评定为第二级或PR2级或R2级以上的银行结构性存款除外)外,对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三)负责提出投资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对于银行发行的被银行评定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等级或中等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或银行结构性存款
以及非银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方案中应包括:投资目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或额度、投资品种、投资期限、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具体运
作投资理财业务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等内容。
(四)负责实施经批准的投资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在购买后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负责投资期间投资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投资理财业务的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登记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投资理财协议、加强定期跟
踪及管理,定期出具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报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其中结构性存款因挂钩衍生性金融工具,所以需提供市价评估表,每周对其进行评估)并于每月月底将本月投资理财业务汇总及盈利分析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同时将相关档案及时归档和保管。并于次月5日前交付备查簿予控股股东办理信息披露申报作业。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董秘办等。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报总经理、董事会。
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董秘办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投资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第九条交易额度、损失上限、绩效评估要领(一)交易额度:公司的短期有价证券业务(包含理财和结构性存款等)累积
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投资单个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之50%。各子公司实施本款所述的投资理财则分别不得超过该子公司其最近期财务报告净资产的50%。
(二)损失上限:本公司从事结构性存款,损失上限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20%,适用于个别合同与全部合同。
(三)绩效评估要领:凡操作结构性存款,应按日将操作明细记录于交易明细表上,以掌握损益状况;另应按月、季、半年、年结算损益。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资
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控制、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投资理财
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投资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投资理财业务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提交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投资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经办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二)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私自披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投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同时于事实发生当日将相关信息通报控股股东,由控股股东评估后如符合信息公开披露要求即于控股股东所在地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网站办理公告申报披露申报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理财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