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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英诺特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2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45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海

鹰路1号院6号楼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逢光主持。

3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68484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7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3名。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6848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2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6863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3%;反对132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134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38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220%;反对13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77%;弃权134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0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6976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149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2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50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1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1%;弃权14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1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叶逢光、广州英斯盛拓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广州英

斯信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天航飞拓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北

京英和睿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00990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6%;反对353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04%;弃权20279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0990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126%;反对353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004%;弃权20279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7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6848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2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0373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6表决权股份的99.600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0071%;弃权27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2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叶逢光、广州英斯盛拓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广州英

斯信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天航飞拓企业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北

京英和睿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安创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17294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7%;反对353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7%;弃权20279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172941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067%;反对35358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77%;弃权20279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56%。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刘宜矗

经办律师:

潘丽英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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