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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英诺特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特”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英诺特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英诺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英诺特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2-法律意见书号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表明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7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8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9.82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2、首次授予数量:169.824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63人

4、授予价格:16.55元/股

-5-法律意见书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归属安排归属时间权益总量的比例首次授予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0%

第一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40%

第二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40%

第三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6-法律意见书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占本激励计划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草案公告时股(万股)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张秀杰中国董事、总经理28.000013.2529%0.2052%

董事、研发总监、核

2陈廷友中国10.00004.7332%0.0733%

心技术人员

3张晓刚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0.00004.7332%0.0733%

4赵秀娟中国董事、财务总监7.00003.3132%0.0513%

5陈富康中国董事会秘书7.00003.3132%0.0513%

6丁芝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60000.7573%0.0117%

7王恒强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50000.7100%0.0110%

二、其他激励对象(56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1名中国

104.724049.5679%0.7674%台湾籍)(56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3人)169.824080.3809%1.2445%

三、预留部分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41.450019.6191%0.3038%

合计211.2740100.0000%1.548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注2: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秀杰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注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授予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魏海涛

经办律师:

王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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