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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15至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7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939,461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05,83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133,62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所有审议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宋立强
经办律师:
张希慧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