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2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及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证券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3(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相关人
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培训或学习。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4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六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5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会每月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对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予以发布,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交所互动平台上刊载。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6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四十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
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7第四十二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
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8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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