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民生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0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
保荐代表人王启超、张扬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SHAREATE TOOLS LTD
股票简称及证券代码(A 股) 新锐股份(688257)
注册资本18095.3562万元法定代表人吴何洪成立日期2005年8月25日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马街133号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马街133号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办公地址镇唯西路6号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及新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募投项目“牙轮钻头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超募资金建
设的新项目“精密零件建设项目”、“潜孔钻具、扩孔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由原计划的2023年延长至2024年12月。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由2024年12月延长至2025年12月。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牙轮钻头建设项目”是公司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
情况等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制定的。随着苏州牙轮钻头厂区改扩建项目建成,以及原位于牙轮钻头厂区的潜孔钻具、扩孔器产线现已搬迁至武汉,厂区可利用面积增多,同时公司通过技术改造、新增设备、产线整合等方式进一步增加牙轮钻头产能,当前苏州牙轮钻头厂区的生产布局可以满足牙轮钻头业务目前发展需要。
鉴于此,已没有必要在武汉继续建设牙轮钻头项目。综上,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实施集约化管理,经审慎决定,公司拟终止实施该项目。
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及超募资金新项目结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及超募资金新项目结项的议案》。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4年10月,因原保荐代表人赵劲松先生工作调整,无法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民生证券委派张扬先生接替赵劲松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此次变更后,公司首发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王启超先生和张扬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民生证券将继续对新锐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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