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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耀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5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12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7日。

2、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

上午9:15至2026年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2日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集贤街89

号6幢18楼哈佛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31240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73%。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284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全部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计票和监票。同时就相关议案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2002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33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弃权7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44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393%;反对332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52%;

弃权7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5%。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均交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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