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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中触媒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11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等内容。2025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9日14:30在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学术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5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于2025年11月19日9:15至15:00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9110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提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或特别决议。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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