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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中触媒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保荐人”)作为中触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触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中触媒于2026年4月22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注册地址国际大厦20楼2004室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黄霖、刘国库

联系电话010-8808599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未更换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67注册资本1762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进实际控制人李进董事会秘书金钟

联系电话0411-6239575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2月1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指定黄霖、刘国库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中触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对公司董事、监事(监事会已于2025年10月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

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中触媒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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