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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7 00:00 查看全文

中触媒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2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等内容。2026年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6日14:30在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

岛化工园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学术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2026年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于2026年2月26日9:15至15:00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5304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提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3【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晨俞磊

_____________________李笛鸣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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