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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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6)第 056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 8月 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基于公司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择期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具体事项,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发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 年 10 月 10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s://www.sse.com.cn)上发布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0 月 26日 15点 00分在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里水镇和顺逢西村文头岭脚东侧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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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石思慧女士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名,持有公司股份 50714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98%。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21名,持有公司股份
870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364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5%;
反对 214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3%;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51403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9%;
反对 17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0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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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1403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8%;
反对 17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1404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7%;
反对 17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4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2.04 发行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51404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7%;
反对 17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4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514036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9%;
反对 17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06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51406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1%;
反对 172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7%;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07 股票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513981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2%;
反对 180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6%;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08 股票上市地点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1406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1%;
反对 172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7%;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51403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7%;
反对 17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5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51403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7%;
反对 1753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9%;弃权 5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3.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03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7%;
反对 175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4.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030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87%;
反对 175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弃权 5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5.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117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6%;
反对 164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2%;弃权 78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6. 《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12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8%;
反对 164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8%;弃权 7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7.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04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4%;
反对 1749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2%;弃权 4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078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82%;
反对 171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4%;弃权 4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9. 《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15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8%;
反对 163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8%;弃权 4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1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4034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5%;
反对 1759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弃权 4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11. 《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14040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8%;
反对 1746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6%;弃权 54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就以上议案,公司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