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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臻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ST臻镭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年 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ST臻镭

证券代码 688270.SH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7号楼、8号楼1-3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7号楼、8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张兵实际控制人郁发新董事会秘书李娜本次证券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市地点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31号),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273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88元,募集资金168994.2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15363.18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3631.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7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臻镭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臻镭科技持续督导工作,首1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5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5年12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

2022年营业收入中存在842.65万元收入(占2022年度营业收入3.47%)确认依据不足,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至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不准确;公司对2022年度涉及842.65万元营业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差错

事项进行更正,收入确认时点由2022年度调整至2025年度。同时对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的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两科目粘贴串行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前期会计

2差错进行更正。

2025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4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

2026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浙

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

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因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9.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12.2.2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4月21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臻镭科技”变更为“ST 臻镭”。

2026年5月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浙江臻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

3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2026年5月8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69号),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查明的有关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郁发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针对该问题,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勤勉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会计核算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整改,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经过整改,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4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曾存在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人员薪酬、社保、公积金及税金等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置换未及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公司已就该事项进行审议追认。除上述情形外,持续督导期间,臻镭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峥王勤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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