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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镭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传真:(+86)0571-8735775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4029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14:00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

镇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7号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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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于2025年4月23日14:00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7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人,代表股份7188648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3.58%。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14名,代表股份2479542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1.5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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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79名,代表股份47091054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2.00%,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以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5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第5个议案、第6个议案及第9个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第7个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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