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联影医疗:联影医疗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1(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时限应以

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3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对于上述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载明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5少两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四章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6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会上接受质询的,不得请假。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最迟应当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8第三十四条发言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的优先;

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

第三十五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告,要求大会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9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0第四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除上述第(一)项约定之外,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三)由公司董事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四)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11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

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12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13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4第八章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会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其他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15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