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度,本人作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恪守独立、忠实、勤勉的履职准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建言献策,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在公司治理中恪尽职守,履行监督职能,关注经营管理关键事项,助力公司规范运作与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凌永平先生,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高级会计师,纳税筹划师,曾任职于赣州银行、赣州华昇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美之电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6月至2022年12月任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8月至2025年2月任深圳市时代高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2月至今为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2015年2月至今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2年10月至今任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023年12月至今任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亦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无重大业务往来,且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本人未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此外,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形。本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
要求的独立性条件与任职资格,能够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作出专业判断,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11次、股东会3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恪守独立、忠实、勤勉的履职准则,针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事项,主动与公司及相关方沟通对接,深入研读议案材料,对每项议案均严谨研判、审慎表决,报告期内对所有审议议案均投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或回避情形。同时,本人履职勤勉尽责,不存在无故缺席会议的情况,亦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本人凭借自身专业背景与经验,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建言献策,切实助力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开及各项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次独立董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事姓名会情况本年应参以通讯方是否连续两次亲自出委托出缺席出席股东加董事会式参加次未亲自参加会席次数席次数次数会的次数次数数议凌永平11111000否3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累计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8次。其中审计委员会6次、提名委员会2次。本人全程依规组织及参与会议,未发生无故缺席情形。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组织召开6次会议,对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续聘、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参与2次会议,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履行职责,审核聘任董事会秘书、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充分履行提名委员会职责。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决策已履行必要审批及披露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投入充足时间与精力,秉持专业严谨态度高效履职。日常工作中持续跟进公司经营发展动态,主动调研并搜集决策所需各类资料;针对提交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审慎研讨,与管理层充分沟通交流,针对性提出合理化建议。本人以客观、审慎的立场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支撑。报告期内,公司无触发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相关情形。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认真查阅审计工作计划、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全面掌握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关注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等事项的审议决策流程,针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审慎、全面的判断;主动就审计范围、关键时间节点、人员配置、审计重点等内容开展沟通,并在年度审计期间跟进工作进度,督促审计事项按期完成。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借助股东会等法定及公开沟通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搭建交流桥梁。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列席股东会等现场履职途径,结合会谈、电话沟通等形式,与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交流,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生产情况、规范治理、内部控制及财务状况等核心事项。依托自身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储备与丰富从业经验,针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提案,提出兼具针对性与实操性的建设性意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专业指导作用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并主动加强与本人的沟通对接,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在董事会及各类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统筹整理会议所需全部资料,确保内容完备、传递及时且准确无误。对于本人履职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公司给予积极协同配合,为本人高效开展履职工作提供了充足的保障与全方位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事项。(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核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所载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慎核查,上述报告及信息的编制与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续聘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水平、独立性及诚信合规状况开展了全面核查与审慎评估。经审查,该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法定资质,拥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均契合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该所严格恪守独立审计准则,履职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呈现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1月23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履行审核程序后认为,其具备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匹配的履职能力及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025年4月29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候选人陆磊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陆磊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同意提名陆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2025年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前述两项议案。2025年5月16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严格遵照薪酬方案执行;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系综合对标市场同行业薪酬水平,并充分考量岗位权责、履职能力及经营贡献等核心要素制定。上述薪酬发放及方案制定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契合公司长远发展导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12月15日,公司先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2025年12月
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终止激励计划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实施该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以公司独立董事身份,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恪守客观、独立、公正的履职原则,秉持诚信勤勉的工作作风履行各项职责。履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动态,全面掌握生产运营、战略规划等核心信息,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财务报告及相关文件,切实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持续完善。
2026年,本人将持续恪守审慎、诚信的履职准则,严格遵照监管要求及独立
董事职责规范,依托自身专业积淀与实务经验,为公司战略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助力公司实现稳健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凌永平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