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吉瑞
股票代码:688272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备查文件..............................................16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8
3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胜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指恒投资投资基金”
上市公司、公司、富指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瑞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指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简介
名称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成立日期2017年6月26日营业期限2017年6月26日至2037年6月25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362KJR5T法定代表人程远一般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经营范围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共青城新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75.50%,共青主要股东
城开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4.50%信息披露义务人胜恒投资本次代表其管理的“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让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3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
2、基金信息
基金名称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备案情况正在备案中
3、主要负责人情况
长期居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性别国籍地或地区的居留权
5程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中国北京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认可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增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胜恒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2月27日,季云松、胡岚、周成、李宜斌、詹道教、赵寅与胜恒投资(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签订了《股票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胜恒投资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胜恒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胜恒投资(代表“胜恒新质新
00.000038000005.0000
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注: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是指本次股份转让后、占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主
体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如有)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2月27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
甲方1:季云松
甲方2:胡岚
甲方3:周成
甲方4:李宜斌
8甲方5:詹道教
甲方6:赵寅乙方(受让方):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以上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甲方6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单称“一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
1、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不带有任何权利负担的标的公司股票380000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富吉瑞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00%)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1.1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
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富吉瑞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1.2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4.41元/股,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92758000.00元(大写:玖仟贰佰柒拾伍万捌仟元,以下简称“转让总价款”)。
1.3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各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2、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2.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
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2甲乙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1)首期转让价款: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票转让提示性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4637900.00元(大写:肆佰陆拾叁万柒仟玖佰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97323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793325.00元;向甲方3支付的
款项为人民币915375.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54350.00元;向
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5435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488200.00元,前述履约保证金将在乙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时转为转让价款;
乙方违约时甲方予以没收。
(2)第二期转让价款:本次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票协议转让确认
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5%,即人民币
324653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肆拾陆万伍仟叁佰元),其中:向甲方1支
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1261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5553275.00元;向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6407625.00元;向甲方4支
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98045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5980450.00元;向甲方6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3417400.00元。
(3)转让价款尾款: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55654800.00元(大写:伍仟伍佰陆拾伍万肆仟捌佰元)作为剩余转让价款,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8787600.00元;向甲方2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9519900.00元;向
甲方3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984500.00元;向甲方4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
10252200.00元;向甲方5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0252200.00元;向甲方6
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5858400.00元。
特别地,各方同意:若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前,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代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以下简称“代付款项”),则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并向甲方支付与前述代付款项等额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代付款项(不包含产生的孳息)退还至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此发生转账手续费的,由乙方承担。
2.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于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进
行标的股票登记变更手续,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票变更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
102.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2.5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富吉瑞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
确保富吉瑞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富吉瑞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且保证标的股票不会被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等),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于收到解除协议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过渡期内,如富吉瑞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票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票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
2.6过渡期间内,如富吉瑞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涉嫌重大违法违
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3.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
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返还转让价款的情形,甲方应按照本协
11议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转让价款,逾期未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直至全部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直至支付之日,每日迟延违约金为迟延支付金额×0.01%;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转让、过户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赔偿标的股票上涨收益损失,该损失计算方式:本协议签署之日届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月标的股票的交易均价*标的股票数量-转让总价款+已付转让款
占用利息(按年化12%×违约期限)。
3.3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违约方应当承
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3.4本条约定的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由违约的转让方独立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转让方共同违约的,按其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4、协议变更、权利义务转让、解除或终止
4.1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对本
协议的解除承担违约责任。
4.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应
经协同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4.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4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被解除或终止:
(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不能最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的证明;
(3)标的股票因交易方案合规问题不能最终完成过户;
12(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并经对方要求后在5日内仍然未
予以纠正,另一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
(6)本协议生效后120日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股票转让未能取得交
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于该等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含履行保证金)及孳息,孳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5、乙方保证本次受让的股票,在登记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于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的拟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除已经签署的《股票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的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13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5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票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6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17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上市公司所在上市公司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地股票简称富吉瑞股票代码688272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人名称人注册地私募基金创新园内股权投资基金”)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动
有□无□
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人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人是否为上市
是□否□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公司实际控制东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大宗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股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持股比例:0%比例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务人拥有权益变动数量:3800000股,变动比例:5.0000%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后合计持股数量:3800000股,变动后合计持股比例:5.0000%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拥有权益的股续之日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方式:协议转让是否已充分披是露资金来源
18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是□否□来12个月内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是□否□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是□否□
害上市公司和不适用□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是□否□除公司为其负不适用□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取得本次权益变动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批准程序,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由交易各方按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
是□否?准
1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胜恒新质新动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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