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王光进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审慎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本人在2025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
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人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
(二)专业背景及主要工作履历
本人王光进,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1983年6月取得苏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6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16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
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20年7月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历任经济管理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兼副所长、民商经济法
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民商经济法学院银行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本人于2020年7月1日退休;2021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三)兼职情况本人于2020年12月8日至2025年4月14日担任北京诚享天下商贸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于2024年3月29日至今担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且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会。报告期内,本人出席
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会情况独立董是否连续两事姓名应出席亲自出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次数次未亲自出出席次数次数席次数出席次数席次数席会议王光进66500否2
2025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精神,在
出席会议前,本人会对相关文件进行细致阅读、深入分析和研究,主动向公司问询必要的信息,确保为会议决策做好全面准备;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听取汇报,深入了解议案内容,积极参与讨论,并谨慎行使表决权;在会议结束后,本人持续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密切关注公司的运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情况,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以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共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7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次,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
任职期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严格按照《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相关工作,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根据其具体管理职务或岗位,结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则,拟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及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各次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对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进行了审议,利用本人专业知识优势,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为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
工作汇报,详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及发现的问题;对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关于公司生产运营、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应重点关注事项和风险点,与他们共同探讨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在2024年年报审计期间,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沟通,就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交流,了解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保障。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流程中,本人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认为本次变更理由合理、决策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和专业性的重大未决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参加培训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报名参与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2025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合规履职培训”及“2025年第1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并对相关培训课程进行了学习,深入了解资本市场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行业发展动态,提升了自身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以适应公司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次股东会,认真听取了参会股东
的建议及诉求,并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上,向现场参会股东汇报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参加了公司组织的3次业绩说明会;此外,本人积极利用公司上证 e互动平台、股吧等多个渠道,主动了解中小股东的关切、需求及意见,确保与公司就股东意见进行及时沟通交流,致力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得到重视及妥善处理。
(七)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5年8月,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在考察首日,本人重点关注了
公司海外项目及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情况,针对美国项目当前面临的审批程序繁琐、商务签证困难等问题,本人结合对国际投资法律环境的研判,表明因当前国际政策复杂多变,美国关税政策波动大,建议公司及项目团队必须动态跟踪最新法规政策,适时调整投资节奏与策略,以法律合规为底线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在听取套期保值业务汇报时,本人明确提出套期保值业务须严格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规避投机行为;同时需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与合规培训,深入了解交易规则与潜在法律风险,适度控制期权交易金额。
在宏迈工厂调研期间,本人听取了宏迈负责人关于厂区情况、生产流程、产品应用及研发激励的介绍,并对厂区进行了参观。在交流中,本人从宏观法律与产业政策层面,肯定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行业的发展前景,认为科研人才是公司的核心竞争资产,公司须做好科研人员的福利保障、优化激励考核制度。
本人还现场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包括2025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多项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本人严格对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议案的程序合规性、内容完整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确保决策过程合法合规。
此后,本人专门听取了公司法务部的工作汇报,对其依托系统进行合同审查、管理诉讼案件台账、配合信息披露及组织内部专项法律培训等工作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本人从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角度提出了建议:一是建议公司加快推进合同管理系统的更新升级,实施合同分级管理,以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并强化流程中的法律审核节点控制;二是建议强化法务信息的跨部门共享与协作追踪机制,确保法律风险被及时发现与闭环处理;三是强调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各环节法
律责任归属,全面加强从合同起草到履行全周期的法律风险管控能力。
在现场考察期间,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支持与便利,各业务部门准备充分、汇报全面、配合积极,确保本人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近期在海外业务拓展、套期保值、日常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审批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虽然目前行业正处于震荡调整期,但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公司管理层与各部门应凝心聚力、多措并举,积极应对行业周期挑战,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
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建言献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审查过程中,本人重点关注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决策程序的合规性,主动向公司管理层了解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同时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了解沟通,对本年度内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及其内部审批流程进行了审查,并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了评估,鉴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合法合规,关联方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本人认为公司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安全问题,定期向公司管理层了解相关情况,审查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规性,担保风险评估的充分性。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亦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除与关联方经营性资金正常往来之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另,本人与公司独立董事张居忠先生共同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集资金增资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报告期内,本人多次就募投项目相关事项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沟通,并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敦促公司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募集资金,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定《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并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周边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经审核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柴小琴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聘任期限为一年。
通过对致同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
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聘任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十)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尚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现状和资金状况等因素,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和主营业务的发展,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经营现状和资金状况等所做出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本人持续督促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不断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把信息披露关,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本人认为,公司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披露时限,保证公告及时发布,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人对上述关于定期报告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和评估,有效监督了内部控制的运行。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内控评价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通过完善重点业务制度、设置差异化审批流程、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等措施,全面推进内控体系优化升级,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控体系流程设计基本涵盖了公司管理层面和业务发展层面的各个环节,保证了公司重大项目及重大事项的合规推进和有效执行,发挥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内部监督管控作用。
(十五)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14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会议议案全部审议通过,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始终秉持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制度与规范性文件,持续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及时与董事会、审计机构、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各项工作职责,有效促进了董事会决策客观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恪守独立、认真、勤勉、谨慎原则,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重大决策层面,我将对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等事项,从法律视角开展合规性审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将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法律意见,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另外,我将强化与管理层及其他董事的常态化沟通,深入调研公司生产经营全流程,协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及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公司整体风险抵御能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筑牢法律根基。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光进2026年4月24日(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光进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