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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聯席公司秘書
聯席公司秘書辭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佈,孫允孜先生(「孫先生」)已因工作調整原因辭去本公司聯席公司秘書(「聯席公司秘書」)之職務。
孫先生已確認,彼與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且並無有關彼辭任之事宜須提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本公司股東垂注。
董事會謹此對孫先生於任職聯席公司秘書之一期間所作出之寶貴貢獻致以衷心感謝。於本公告日期,馬詠儀女士(「馬女士」)繼續擔任聯席公司秘書之一服務本公司。
委任聯席公司秘書
於2026年6月12日,董事會議決建議委任焦倩倩女士(「焦女士」)(於馬女士之協助下)擔任聯席公司秘書,惟須待聯交所授出豁免(定義見下文)後,方始於授出當日生效。
焦女士之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焦倩倩女士,31 歲,現為董事會秘書,並於上市時為當時聯席公司秘書。焦女士於2021年12月加入本集團擔任證券事務代表,自2024年1月26日起擔任董事會秘書。彼負責本集團之董事會事務、企業管治、信息披露、資本運作、投資者關係及證券事務。於加入本集團之前,焦女士於2020 年12 月至2021 年3月任職於深圳市安泰科清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 年3月至2020 年11 月任職於深圳麥格米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002851.SZ);及於2017 年3月至2019 年1月任職於海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00084.SZ)。焦女士於2016 年7月取得中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管理學學士學位。
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第8.17 條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委任一名符合香港上市規則第3.28條規定的公司秘書。香港上市規則第3.28 條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委任聯交所認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書職責的人士擔任其公司秘書。
儘管本公司認為,鑒於焦女士於處理企業事宜之過往經驗,彼對本公司及董事會有全面的了解,惟焦女士目前並不具備香港上市規則第3.28 條規定之公司秘書資格。因此,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3.28 條及第8.17條之規定(「豁免」)。
焦女士獲委任為聯席公司秘書之一須待聯交所授出豁免後,方始於授出當日生效。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其委任及豁免進一步刊發公告。
董事會謹此歡迎焦女士履新。
承董事會命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畢磊
香港,2026年6 月12 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為:(i)執行董事畢磊先生及畢超博士,及(ii)獨立非執行董事林明耀博士、牛雙霞博士及陳井陽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