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5-068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4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4)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4年11月2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5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5年11月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8)202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1.8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