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
员 BI LEI先生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 BI CHAO先生。BI LEI先生目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是公司关键的领导人员、核心技术研发牵头人,在公司战略规划、研发攻关、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重大方面的决策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其带领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BI CHAO 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研发团队
建设、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核心技术研发更进一步,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 BI LEI先生、BI CHAO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含有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激励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除上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
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9月 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