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5-058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9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
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6
普通股股东人数56
其中:A股股东人数 55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3994840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9948402
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635721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3591187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35.1268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5.1268
其中: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31.9690比例(%)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
3.1577
决权数量的比例(%)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BI LEI 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数(%)
普通股3745509893.758724933046.241300.0000
其中:A股 36017697 99.0662 339518 0.9338 0 0.0000境外上市外
143740140.0258215378659.974200.0000
资股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数(%)
普通股3745509893.758724933046.241300.0000
其中:A股 36017697 99.0662 339518 0.9338 0 0.0000境外上市外
143740140.0258215378659.974200.0000
资股
3、议案名称:《关于增发公司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
(%)
普通股3899147197.60469569312.395400.0000
其中:A股 36319184 99.8954 38031 0.1046 0 0.0000境外上市外资
267228774.412491890025.587600.0000
股
4、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3994406199.989137410.00946000.0015
其中:A股 36352874 99.9881 3741 0.0103 600 0.0016境外上市外资
3591187100.000000.000000.0000
股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3《关于增发公司116496.838138033.161900.0000H 股股份一般 753 1性授权的议案》4《关于开展外汇119899.639137410.31106000.0499套期保值业务443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4已对 A股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萌、李慧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