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证券简称:峰岹科技公告编号:2026-011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发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发公司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为满足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售及/或处理H股(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 H股),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其他附带认购或可转换为 H 股权利的证券,该等证券的发行比例不得超过截至相关决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20%。具体如下: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售及/或处理 H股(包括出售或转让库存 H股),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其他附带认购或可转换为 H 股权利的证券,该等证券的发行比例不得超过截至相关决议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
20%。债券及其他附带认购权或可转换为 H股的证券,发行数量不超过相关决议
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20%(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如有)(以下简称“发行授权”)。有关拟议发行授权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附录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共发行115114080股(其中包含93558080股A股,21556000股 H股),且本公司未持有任何库存股。因此,在发行授权获得批准的前提下,且假设在股东会之前不会分配、发行或回购任何公司股份,董事会将有权发行最多 23022816 股 H股。经股东会批准后,发行授权将有效直
1至较早发生之日:
(i) 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后 12个月届满之日;
(ii) 本公司 2026年年度股东会结束;或
(iii) 本公告中所述的发行授权被股东在股东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撤销或修改之日。
董事会在行使发行授权项下的权力时,应遵守适用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为避免疑义,就发行授权而言,董事将声明目前无计划根据该授权发行任何新 H股(包括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 H股)。
附录Ⅰ:
I. 发行授权
建议在股东会上授予董事会发行授权董事长或该等批准人员的指定人员,处理本决议项下 H股发行相关事宜,在股东会考虑的框架和原则内,包括但不限于:
(a) 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在相关期间(如下定义)内单独或同时发行、分配和/或处理新 H股,并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期权及股份交换或转换权,此类行为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权力;
(b) 批准新发行 H股的数量(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其他可认购或转换为 H股的证券等选项),该数量不得超过于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之日现有已发行股本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如有)的20%;
(c) 批准拟配售或约定配售的 H 股发行价格应以不高于 H 股基准价格 20%
的折扣(如有)为限;
上述基准价格指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1. H股在相关配售协议或其他涉及根据发行授权拟发行 H股的协议签署日
的收盘价;或
2. H股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之前的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i) 宣布配售
2或涉及根据发行授权拟发行 H股的拟议交易或安排的日期; (ii)配售协议或其他
涉及根据发行授权拟发行 H 股的协议的日期;以及(iii) 配售或认购发行价格确定的日期;
(d) 确定并实施发行授权的详细发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定价机制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方式、拟发行 H股数量、配售对象及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时间、发行期限以及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H股;
(e) 聘请专业顾问处理发行相关事宜,并批准及执行与 H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适当或要求的文件、协议或其他事项;以及代表公司审查、批准及执行与
发行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配售或承销协议及专业顾问的聘用协议;
(f) 代表公司审查、批准并签署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并提交给政府当局、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向香港及/或其他地区和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政府机构(如适用)提交所有必要的备案、注册及记录;
(g) 根据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对上述第(e)及(f)项所述的协议及法定文件进行修订;及
(h) 批准公司 H股发行后注册资本的增加,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总股本及股权结构的相关条款。
II. 有效期
除与 H 股发行相关的要约、协议或期权已在相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且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进一步进行或实施外,上述授权的行使应在相关期间内进行。
“相关期间”指自本决议作为特别决议在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较早者为止:(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2)本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结束之日;或(3)公司在任何股东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授权之日。
董事会及经董事会批准的人员或其授权人员根据发行授权行使的授权,应由其自行决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不时修订)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中国当局的所有必要批准的约束。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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