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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IPO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7号)同意注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峰岹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309085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44.9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846.18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年4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严胜、殷凯奇

联系电话0755-2586062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79

注册资本11511.4080万元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

注册地址(2期)11栋203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

主要办公地址(2期)11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 BI LEI(毕磊)

实际控制人 BI LEI(毕磊)、BI CHAO(毕超)、高帅联系人焦倩倩

联系电话0755-86181158-420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4月20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4月2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峰岹科技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现场检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5年11月25日,公司公告原保荐代表人孙允孜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负责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殷凯奇先生接替孙允孜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除此之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上市流通、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3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43748.43万元(包含未到期赎回的现金管理金额)。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

4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严胜殷凯奇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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