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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号丰铭国际大厦 B座 6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刘春楠、柴奇志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80

注册资本590221667.00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 106号楼 1层 103B-4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20号院金辉时八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余平实际控制人余平联系人谢文剑

联系电话010-85935151转5224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0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0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2023

(2)现场检查情况年4月21日、2024年4月17日、2025年4月18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采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和经营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2023年8月

18日、2024年8月1日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半年度现场检查。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854736926.64元,投资于“高中端电驱动系统研发设计、工艺开发及试验中心升级项目”、“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2023年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情况目的议案》,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中端电驱动系统研发设计、工艺开发及试验中心升级项目”“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及“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其中,公司拟调整“高中端电驱动系统研发设计、工艺开发及试验中心升级项目”“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的项目实施计

划和投资金额,终止“信息化系统建设与升级项目”,新增建设“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735870922.39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未到期金额为1234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3688435.79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并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股东大会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持续督导期内,2021-2024年度,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意见情况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公司在2021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超过原募投项目规划及支付税金共42.46万元的不规范问题,截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上述不规范事项已整改完毕,除上述情形外,精进电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2022-2024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披露的情形。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上市流通、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0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出具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此外,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161号)(以下简称“《问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询函》”),要求公司就持续经营能力、经营业绩、收入确认、问询、安排约见、报送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货币资金等事项进一步文件等)补充披露或说明,保荐机构和年审会计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与公司就《问询函》中所述事项逐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进行了回复与披露。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许楠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刘春楠

更及其理由接替许楠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021年度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为精进电动科技股

2、其他重大事项

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经综合评估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于2022年起聘请致同会计师

4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说明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5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除本报告“四/2、/(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部分所述,2021年度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超过原募投项目规划及支付税金共42.46万元的不规

范问题并已整改完毕外,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6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春楠柴奇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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