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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电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競天公诚律師事務所JINGTIAN&GONGCHENG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出的提案;

3、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及

4、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6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14:3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20号院金辉时八区10号楼精进电动115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86人。其中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投票代理人)185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160,243,617,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13.1636%;出席会议的特别表决权股东(或其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696,775,220,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57.2384%。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49,184,955 93.0988 10,827,991 6.7572% 230,671 0.1440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49,205,979 93.1119 10,892,967 6.7977 144,671 0.0904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49,232,804 93.1287 10,929,142 6.8203 81,671 0.0510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49,112,821 93.0538 11,049,125 6.8952 81,671 0.0510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49,233,004 93.1288 10,933,942 6.8233 76,671 0.0478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6、《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51,318,866 94.4305 8,848,080 5.5216 76,671 0.0479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7、《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49,657,817 93.3939 10,436,129 6.5126 149,671 0.0935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8、《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149,408,809 93.2385 10,758,137 6.7136 76,671 0.0479

特别表决权股份 696,775,22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37,011,639 77.0715 10,929,142 22.7584 81,671 0.1701

4 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6,891,656 76.8217 11,049,125 23.0082 81,671 0.1701

5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7,011,839 77.0719 10,933,942 22.7684 76,671 0.1597

7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37,436,652 77.9566 10,436,129 21.7318 149,671 0.3117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洋

见证律师:

张荣胜 律师

郑晴天 律师

207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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