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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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指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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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七条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配。
第八条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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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进行调整。
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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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涉及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