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鲁征浩)
2025年度,本人作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并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鲁征浩,男,197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9月至2003年6月,任英特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工程师;2008年8月至今,担任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副教授;2025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1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会,本人严格
遵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研读,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在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后,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对有关审议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本人对所审议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姓名应参加次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应参加次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次数缺席次数数次数次数数次数次数鲁征浩5500110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动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审计委员会550提名委员会330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了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情况,并就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运作等提出自己的意见看法。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与中小股东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疑虑,并解答他们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2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
以及其他个人工作时间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建设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电话、腾讯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和交流,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
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本人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3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8月28日,分别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后经2025年9月25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的审计机构进行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作为一家专业审计服务机构,具备丰富的财务及内控审计经验。本人对致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致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合理恰当,同意聘任致同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4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过对非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本人认为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2025年9月24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李燕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
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
5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鲁征浩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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