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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及客

观及时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

(二)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四)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1(五)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六)不能履行董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七)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

(十二)因主观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四)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徇私舞弊或

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五)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六)挪用公司资金或未经批准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十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九)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二十)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

2监管措施的;

(二十一)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江苏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二十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二十三)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二十四)违反公司上市前做出的各项承诺的;

(二十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四)警告;

(五)留职查看;

(六)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七)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八)赔偿损失。

第七条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八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因过失

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3(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拒不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

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涉嫌违反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当总经理与董事长为同一人时,按董事长的问责方式处理);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审计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其过失提出问责。

第十五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4第十七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

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

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

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制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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