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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观典: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ST观典 --%

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 2026Z00446 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目录内容页次

一、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1-3表保留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喜专审2026Z0044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典防务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了中喜财审2026S02441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现将对观典防务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一)如附注五(三)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观典防务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26644.24万元,计提坏账8837.26万元,其中:16305.69万元系年初结转形成。针对

上述应收账款我们虽已实施了函证、资料查验、期后收款检查等审计程序,但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对应业务的真实性,亦无法判断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二)观典防务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6009号)。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对观典防务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成文化大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政编码:100062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及其指南,来确定观典防务公司2025年报审计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观典防务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80万元。观典防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采用近三年调整后平均税前利润的绝对值6088.98万元(税前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绝对值)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3%,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80.00万元。

三、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上述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合理估计上述事项对观典防务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年度经营成果潜在影响。

五、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其他信息的影响无法判断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六、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上期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2024年5月28日,观典防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明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收到调查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可能对观典防务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成文化大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政编码:100062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号),对公司前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形,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已通过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及解除违规担保的方式全部解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事项,已于2024年度追溯重述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因此上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经消除。

七、其他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陈杰超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涛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成文化大厦 A座 11层

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政编码: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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