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8/9/11/F,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电话/Tel:010-50867666传真/Fax:010-56916450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5年12月31日,单独持有公司40.35%股份的控股股东高明,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收到提案后2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2号主楼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5,538,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73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148,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1月9日(星期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1,39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4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7,696,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6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6,780,4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430%;388,86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2%;38,369,53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285,9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0%;388,86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4%;21,33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6,167,5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48%;836,71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1%;38,534,557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673,04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87%;836,71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2%;186,355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朱楠
任星宇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