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04号
关于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鸿泉技术,A 股证券代码:688288;
何军强,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吕慧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章旭健,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刘江镇,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0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监管关注函》查明的事实,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何军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二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存在募集
1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审议的情况;三是公司未按规定召开审计委
员会会议;四是公司对子公司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弦数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有效管控。此外,公司还存在用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方面的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4条、第4.3.2条、第4.3.14条、第5.1.2条、第9.4.3条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第2.2.4条、第3.1.2条、第3.3.11条、第3.4.3条、第5.3.6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军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吕慧华、时任董事会秘书章旭健、时任财务总监刘江镇,根据《警示函》《监管关注函》认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何军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吕慧华、时任董事会秘书章旭健、时任财务总监刘江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2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采取有效措施对
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管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管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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