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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泉技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288证券简称:鸿泉技术公告编号:2026-002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技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军强、吕慧华、章旭健、刘江镇:

经查,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技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何军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议程序不规范,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审议的情况。三是公司未按规定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四是公司对子公司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弦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实施有效管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227号)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军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吕慧华、现任董事会秘书章旭健、财务负责人刘江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鸿泉技术、何军强、吕慧华、章旭健、刘江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警示函》第一项所列示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为400万元,且已整改完毕,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后续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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