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
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会议通知》”)。2025年5月9日,公司发布了《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因单独持有32.83%股份的股东戴立忠先生提出临时提案,公司于5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将其提出的《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湖南圣维鲲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
30在上海市闵行区华西路680号(圣湘生物上海产业园)。会议由董事长戴立忠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合计159人,代表股份295554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743%。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20940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90%,在计算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5、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表决,具体如下:
(1)《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475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
(2)《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6121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
(3)《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5226633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348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52%。
(4)《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282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01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3%。
(5)《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1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1908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80%。
(6)《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
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0128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174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6%。
(7)《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213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3%。
(8)《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2951134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7%。(9)《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湖南圣维鲲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该议案以一般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5284144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316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01%。
上述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