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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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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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景业智能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景业智能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本所律师系基于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景业智能在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业智能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
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业智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3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
3月26日至2025年4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
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4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事宜。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拟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0万股。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而作废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考核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一个2025年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数,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归属期
低于50%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下降27.57%,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设定的触发值考核目标,故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4.48万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7.58万股。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景业智能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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