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11月1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7.0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7.5264万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5年11月18日作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7.0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27.5264万股。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