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目录
声明事项 1
释义 3
正文 4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5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6
四、结论意见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瀚深度”)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浩瀚深度/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上海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魏强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
2.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魏强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
5.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7.00元/股调整为16.94元/股,关联董事魏强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6月3日披露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58,350,95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501,057.06元。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调整。
(二)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项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17.00元/股-0.06 元/股=16.94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作出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杨海峰
沈国权
俞
2026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