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2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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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浦迈”)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奥浦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分别于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24日及2025年9月24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此外,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2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于2025年9月2日就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首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及相关要求对首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予以修订,分别于2025年9月24日、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25日及2025年12月9日出具四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与首份《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6年1月14日,本所针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
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规则(试行)》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
关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根据奥浦迈2026年1月1日披露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1.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 PL HK、嘉兴汇拓、红杉恒辰、谷笙投资、TF PL、高瓴辰
钧、杭州泰格、南通东证、江西济麟、中金启辰、嘉兴合拓、苏州晨岭、幂方
康健创投、平阳国凯、幂方医药创投、武汉泰明、上海敬笃、王国安、上海宴
生、高瓴祈睿、珠海梁恒、嘉兴元徕、上海君澎、厦门楹联、上海澄曦、青岛
乾道、上海骊宸、苏州国发、钱庭栀、上海景数、上海陂季玟共31名交易对方
以发行股份及/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澎立生物100%的股份。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澎立生物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澎立生物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145200.00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澎立生物100%股份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45050.07万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序交易标的名称支付股份对价支付现金对价支付总对价交易对方
号及权益比例(万元)(万元)(万元)澎立生物
1 PL HK 14584.83 14584.83 29169.66
23.72%股份
澎立生物
2嘉兴汇拓5613.225613.2211226.43
8.50%股份
澎立生物
3红杉恒辰10273.404402.8814676.28
7.72%股份
澎立生物
4上海景数7322.431830.619153.04
7.38%股份
澎立生物
5谷笙投资-5776.485776.48
4.66%股份
澎立生物
6 TF PL - 5357.05 5357.05
4.32%股份
澎立生物
7高瓴辰钧2432.543648.826081.36
4.05%股份
澎立生物
8杭州泰格1381.523223.554605.07
3.71%股份
澎立生物
9南通东证1785.682678.524464.21
3.60%股份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交易标的名称支付股份对价支付现金对价支付总对价交易对方
号及权益比例(万元)(万元)(万元)澎立生物
10江西济麟3385.093385.096770.19
3.11%股份
澎立生物
11中金启辰4620.651980.286600.93
3.03%股份
澎立生物
12嘉兴合拓1980.091980.093960.18
3.00%股份
澎立生物
13苏州晨岭2287.292490.004777.29
2.73%股份
澎立生物
14幂方康健创投2962.53-2962.53
2.19%股份
澎立生物
15平阳国凯267.852410.672678.52
2.16%股份
澎立生物
16武汉泰明223.212008.892232.10
1.80%股份
澎立生物
17幂方医药创投2232.10-2232.10
1.80%股份
澎立生物
18上海敬笃1692.551692.553385.09
1.55%股份
澎立生物
19王国安811.051216.582027.63
1.35%股份
澎立生物
20上海陂季玟2258.24-2258.24
1.23%股份
澎立生物
21上海宴生709.491064.241773.73
1.18%股份
澎立生物
22高瓴祈睿1035.031035.032070.05
1.13%股份
澎立生物
23珠海梁恒1035.021035.022070.05
1.13%股份
澎立生物
24嘉兴元徕940.93940.931881.86
1.03%股份
澎立生物
25上海君澎1881.86-1881.86
1.03%股份
澎立生物
26上海澄曦405.42608.141013.56
0.68%股份
澎立生物
27厦门楹联405.42608.141013.56
0.68%股份
澎立生物
28青岛乾道677.02677.021354.04
0.62%股份
澎立生物
29上海骊宸376.37376.37752.75
0.41%股份
澎立生物
30苏州国发376.37376.37752.75
0.41%股份
澎立生物
31钱庭栀91.48-91.48
0.07%股份
澎立生物
合计74048.7071001.37145050.07
100.00%股份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32.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在定价基准日至任意一期股份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2025年5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5年8月21日,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
市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2025年9月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根据实际利润分配情况,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31.57元/股,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为23455388股。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支付股份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4619838
1 PLHK 14584.83
(注)
1778022
2嘉兴汇拓5613.22
(注)
3红杉恒辰10273.403254163
4上海景数7322.432319427
5高瓴辰钧2432.54770523
6杭州泰格1381.52437605
7南通东证1785.68565626
8江西济麟3385.091072250
9中金启辰4620.651463620
627206
10嘉兴合拓1980.09
(注)
11苏州晨岭2287.29724513
12幂方康健创投2962.53938399
13平阳国凯267.8584843
14武汉泰明223.2170703
15幂方医药创投2232.10707032
6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交易对方支付股份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16上海敬笃1692.55536125
17王国安811.05256906
18上海陂季玟2258.24715311
19上海宴生709.49224736
20高瓴祈睿1035.03327851
21珠海梁恒1035.02327850
22嘉兴元徕940.93298046
23上海君澎1881.86596092
24上海澄曦405.42128420
25厦门楹联405.42128420
214450
26青岛乾道677.02
(注)
27上海骊宸376.37119218
28苏州国发376.37119218
29钱庭栀91.4828975
合计74048.7023455388
注: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将通过分期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青岛乾道支付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股份数量为假设该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各期业绩承诺均达成后可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涉及分期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在定价基准日至未来后续任意一期股份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向该等交易对方后续分期发行时,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1.2募集配套资金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36204.99万元。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
7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税费、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具体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项目名称金额(万元)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募集配套资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税费34726.3695.92%金用途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1478.634.08%
合计36204.99100.00%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2.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原则
性意见;
2.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
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8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说明及《交易框架协议》中交易对方的陈述和保证,除自然人外的交易对方均已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准、授权。
2.3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注册和备案程序2025年12月8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年第2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本
次交易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3036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本次交易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3.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澎立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澎立生物100%股份的股东已变更登记为上市公司,即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澎立生物100%股份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澎立生物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据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
3.2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3.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于2026年2月5日出具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056 号),经审验,澎立生物
9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0.00%股权已于2026年1月14日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截至2026年1月14日止,上市公司向红杉恒辰等25名交易对手方一次性发行股份,所对应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数为 16215872 股。截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止,上市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36026.00元,股本为人民币
130036026.00元。
3.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除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应以分期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股份外,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16215872股,登记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036026股。
3.5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现金对价支付银行回单,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向部分交易对方支付了现金对价。剩余现金对价尚未支付完毕,尚待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如上文“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之“1.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述”部分所述,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还将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通过分期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 PL HK、嘉兴汇拓、嘉兴合拓、青岛乾道支付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除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应以分期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股份外,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向部分交易对方支付了现金对价,剩余现金对价尚未支付完毕,尚待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相关实施过程与上市公司依法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相符,且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重组实施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10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5.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披露的公开文件及其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同意注册的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收到独立董事陶化安的书面辞职报告,陶化安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上市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文光伟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增选 JIFENG DUAN 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事项之外,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同意注册的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5.2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同意注册的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标的公司董事会构成人数调整为3人,免去李骏、张婷婷、黄昕、朱文君、王晓宇在标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选举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为标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标的公司董事会变更为由 JIFENG DUAN、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组成,其中JIFENG DUAN 为标的公司董事长;标的公司取消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朱文君担任。根据经前述股东大会通过的标的公司公司章程,标的公司不再设董事会秘书,因此朱文君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事项之外,自中国证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同意注册的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六、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在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7.1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他相关方
分别签订的《交易框架协议》《交易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上市公司及相关交易对方正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7.2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各相关方所做出的重要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上市公司于2026年1月1日披露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1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交易涉及的各承诺人均未出现违反《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待办理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以分期发
行股份的方式支付股份对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和上市手续,以及以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支付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
2.上市公司尚待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期限内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和上市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上市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期间损益归属的约定。
5.本次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尚未履行完毕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事项。
6.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
1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本次交易具备实施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除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
约定应以分期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股份外,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及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已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向部分交易对方支付了现金对价,剩余现金对价尚未支付完毕,尚待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相关实施过程与上市公司依法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相符,且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规定的情形。
4.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
义务的情况下,本法律意见书第八条所述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1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季诺(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陈婕
___________________武成
___________________朱丽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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