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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复神鹰: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

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四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五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

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

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予以披露。

若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二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

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

第三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

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公司股票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

不触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第四十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四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

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及

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

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交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的,应当遵守上交所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

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密切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属于上交所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

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六十三条寄送股东和董事的文字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寄发,并应编号送达。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五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一)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

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在提

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方可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

资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

专卷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

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七十七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调查。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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