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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达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2 查看全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大厦26楼|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4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晓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2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7、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购缴款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了保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保持预留部分股票的稀缺性与数量稳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59人,授予数量由90.00万股调整为84.75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64人调整为58人,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4.25万股调整为69.00万股,预留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75万股调整为35.00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215.00万股调整为188.75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未超过20.00%。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于2024年3月1日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确认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65人调整为59人,授予数量由90.00万股调整为84.75万股;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64人调整为58人,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4.25万股调整为69.00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75万股调整为35.00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215.00万股调整为188.75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未超过20.00%。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郭军、翁贤华、刘金晓均已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预留权益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施敏姚思静沈旖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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